为加强江西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试点本科学生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江西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对我校试点本科学生管理做如下规定。本规定仅适用我校试点本科学生。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有了解校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和考试制度等相关的权利;
(三)有要求校方提供报考自考、报考学位英语考试和办理毕业资格审查等服务的权利;
(四)有了解本专业自考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安排及咨询考试成绩的权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二)应按时认真参加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因故不参加上课应提前向班导请假;
(三)不得私自传播校方提供的自编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也不得在授课过程中使用任何录音、录象设备;
(四)如课程首次考试未通过,应服从校方安排,按学校规定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重考;
(五)提供正确的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专科毕业证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并能够经受起校方和当地相应机关审核;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生,须凭江西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试点本科报名表、缴费收据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学校给予编排学号进行注册并获得用于参加考试的准考证号,发给学员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每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班导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学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期开课前交齐应交费用。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须按教学计划的专业教学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学习。
第八条 每期集中学习前,教务处提前两个月公布本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及教材版本目录,以便学生做好学前准备,遵守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凡属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教学活动,教务处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考试等,均须事先向班导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同意予以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除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退学。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学生每期所学各门课程均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出来后,每期考试结束后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自考学习服务中心负责向学生公布每期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并在考试时将身份证和准考证置于书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次考试,但造成毕业证书缓发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报到注册时选择的专业中完成学业,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准予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利于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工作性质变更,致使学用完全不一致者。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凭批准盖章的证明到相应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原则上自学考试试点本科学生不办理休学及复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学生因病或因公,并有相应证明,一年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劝告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退学:
(1)不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报考费、毕业证工本费等各项费用的;
(2)未经书面批准不参加课程考前复习的;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的;
(4)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禁止行为的,如乙方故意扰乱教学场所、考点、考场等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其评选办法参照江西省《江西省自学考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至开除学籍:
1.旷课、旷考、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等公物者;
3.在学习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者;
5.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6.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章 毕业及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学完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德、智、体、美等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西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协助办理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西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