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
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 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 等教育函授站和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根 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省、外省及国 家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主办 高校)在本省各地设置的函授站(点)。
第二条 函授站(点)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 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点)业 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和监督,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主办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点)实行 备案制,并对函授站(点)的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 实行年审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依托江西开放大学设立江西省远程教育 服务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对主办高校在江西省所设函授站(点)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 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主办高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与主办高 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函授站(点)设置
第七条 主办高校应严格遵照《江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 学站点建设标准》(见附件 1)的要求设立、管理函授站(点)。 主办高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协商建立函授站(点) 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主办高校在建立函授站(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高等 学校、省级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教育培训机构。主办高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签订建站协议,不得在党政机关或中、小学校设置函授站(点)。 函授站(点)不得衍生其它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点)名 义单独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
(二)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系统、行业的人才需求和 本校的办学条件,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统筹规 划,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三)设置函授站(点)的数量,应当同主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主办高校在一个县(市、区) 只能设立一所函授站(点)。
(四)函授站(点)应建立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便利 的地方。
第九条 函授站(点)设站长、副站长若干名,由设站单位 提名,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并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备案。管理 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原则上函授站(点)须按学生 200 人配备管理人员 1 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主办高校的培训。
第十条 凡在本省各地设置函授站(点),必须由主办高校
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备案时间为每年 3 月份,审 核时间为每年 4 月份,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备案。设站协议在履 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同一函授站(点)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 主办高校不得超过 5 家,超额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在外省设置函授站(点)需经本省教育 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设置函授站(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章 函授站(点)教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点)辅导教师由主办高校校本部教师和 站点所在地教师组成。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主 办高校审核,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函授辅导工作。辅导教师 应保持相对稳定。
函授站(点)面授教学授课比例(含线上直播)不得低于 教学总课时 30%。主办高校校本部教师授课比例(含采取远程教 育形式)不得低于教学总课时 50%。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坚定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严禁在课堂上散布违背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严禁制造传 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书,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 教学经验和能力。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高校的要求进行教 学辅导,教书育人,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 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主办高校应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组 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 业务水平。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 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应积极探索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成 人高等教育的应用,创新办学模式,以各种形式的远程教育补 充函授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监督和管理。主办高校自建或与其他主办高校合作建设一批优质网络学习资源,采取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主办高校应建立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加强教 师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 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提薪、培训学习的重 要依据,对违反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函授站(点)管理
第十九条 函授站(点)日常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业务接受 主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对各高校设置的 函授站(点)行使以下管理、监督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审核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二)对函授站(点)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三 ) 在 江 西 省 远 程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http://59.52.97.150/ycjyfwzx/main.psp)及时公布审核合 格的函授站(点)信息。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函授站(点)的乱招生、 乱办学、乱设站(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办高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所属函授站(点)传达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 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和 选用、购买相关课程的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校本部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点) 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与函授站(点)共同实施教学,对所属函授站(点) 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 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函授站(点)负责人会议,对 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 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点)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 解决函授站(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根据主办高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教学 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 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辅
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 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 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 极配合主办高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年审或 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高校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 总结。
(十二)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的年审工作于每年 11 月进行。 由函授站(点)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 表》(见附件 2),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办高校及函授站(点) 基本信息、招生规模、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情况、办学条件、 专业设置情况、开展教学检查情况等。由主办高校承担主体责 任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复审。省教育 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确认并公布年审结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 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违规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主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应全额交入主办 高校财政账户,再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支付函授站(点)办学经 费。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点)合作办学分成比例应与双方责权 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点) 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主办高校停止在该 函授站(点)招生或通知主办高校撤销该函授站(点)。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管理函授站(点)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点) 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不履行函授站(点)备案和年审手续的。
(六)违法或违反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函授站(点)买卖文凭、违法办学等行为,一经发现,省教育厅将严肃处理,取消该函授站(点)办学资 格,对主办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 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整改期间主办高 校取消其招生资格,根据整改情况,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恢复 其招生资格。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设点资格。对 给予撤销处理的函授站(点),主办高校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 招生资格,并积极采取措施,对该函授站(点)的在籍学生作 出妥善处理。省教育厅对撤销的函授站(点)不再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建设标准
2.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