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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处置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急预案
2012-05-17 14:26  

 

为正当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依据赣综治办﹝2011﹞20号《关于处置高校非正常死亡的意见》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处置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急预案》。

一、出现事故后,保卫处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一时间打120请求医院救护,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综治办、学院院办、院党委、事故部门及相关院领导;院党委提供书面报告给校综治办;由校综治办(院党委、院保卫处与相关部门协助)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维稳处,第一时间书面通报亲属所在地的设区市综治办。死者所在部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二、院保卫处与相关部门派员陪同属地公安勘查现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事故结论。

三、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完毕后,院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与公安立即将死者送至法医基地或殡仪馆。

四、成立学院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事故处置工作小组、部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由院长、分管院长、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事故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整体工作安排;党委负责协调、院办协助服务工作;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保卫处、学工处与事故相关部门领导为副组长,负责事故具体处置工作;部门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负责接待与协调工作。

五、按规定,校综治办报请省综治办、教育厅维稳处联系死者户籍所在地综治办通报情况,亲属所在地的县乡村各派一名负责人陪同亲属代表(5人之内)迅速赶赴学校,与学校协商伤者或死者善后处理事宜。院保卫处与相关部门妥善做好正常协商期间的相应善后接待工作。

六、公安机关认为必须对死者作尸检的,在法定工作日作出尸检报告,并引导或责成死者亲属立即就近火化尸体,相关人员应协同配合公安机关。

七、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维稳处和省综治办主持召开协调会,学院事故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属地公安机关、亲属所在地的县乡村负责人以及亲属代表(5人之内)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共同协商伤者死者善后处理事宜。协商内容报学院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学校领导请示批准。

八、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校方与伤者或死者亲属就商定事宜签订协议并执行到位;意见不一致的,参与各方引导亲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九、如果亲属对学校有以下行为,院保卫处负责通知属地公安机关立即出警,维持校园秩序,制止违法行为:

1、威胁、侮辱、殴打、挟持校方人员的;

2、欲在校园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摆花圈等闹丧的;

3、实施打砸烧抢、封门堵路等违法行为的;

4、其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未经公安机关和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媒体采访。

十一、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亲属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配合做好其他亲属的劝导工作;对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国家公职人员,公安机关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十三、学院任何个人不得干扰和误导协调与处置工作;对统一布置协调工作的各小组成员与相关部门的人员,不得推诿,更不得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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